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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開出三大藥方

內容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22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是我國第一部土壤污染防治領域的專門法律。  土壤污染如何以預防為主,怎么防控土壤污染“傳染”,怎么整治已經“生病”的土壤?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開出三大藥方。  預防為主:從源頭上減少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具有累積性、不均勻性和長期存在性等特點,污染物在土壤中遷移、擴散和稀釋速度極慢,土壤一旦污染,將是‘天長地久’。”環保部副部長趙英民的這段話包含一個道理:對土壤污染,最急迫的任務就是預防和控制新的污染產生。  大面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22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是我國第一部土壤污染防治領域的專門法律。

  土壤污染如何以預防為主,怎么防控土壤污染“傳染”,怎么整治已經“生病”的土壤?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開出三大藥方。

  預防為主:從源頭上減少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具有累積性、不均勻性和長期存在性等特點,污染物在土壤中遷移、擴散和稀釋速度極慢,土壤一旦污染,將是‘天長地久’。”環保部副部長趙英民的這段話包含一個道理:對土壤污染,最急迫的任務就是預防和控制新的污染產生。

  大面積的土壤修復治理是個世界性難題,其復雜性和投入遠大于空氣和水。土壤污染防治要在保護土壤的基礎上,分類合理利用土地。

  最緊要的工作之一,就是對于現在尚未被污染的“好土”,國家將實行優先保護,使這些未受污染的土壤能夠保持良好狀況。如草案規定,在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禁止在居民區和學校、醫院、療養院、養老院等單位周邊新建或者改擴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

  我國的土壤污染是在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長期累積形成的。人為原因主要包括:工礦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排放的廢氣、廢水、廢渣造成其周邊土壤污染;農業生產活動中,污水灌溉,化肥、農藥、農膜等農業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和畜禽養殖等,導致耕地土壤污染;生活垃圾、廢舊家用電器、廢舊電池、廢舊燈管等隨意丟棄,以及日常生活污水排放,造成土壤污染。

  正是基于土壤污染的特點和我國土壤污染的主要來源,此次提請審議的草案單設“預防和保護”一章,對重點監管類的企業、礦產資源開發、生活垃圾和固廢處置、農業面源污染等可能對土壤造成污染的,做出了相應規定。

  如在跟我們的食品安全關系最為密切的農田土壤污染方面,草案提出禁止在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有機污染物等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清淤底泥、尾礦(渣)等;禁止在農用地施用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畜禽糞便、污水、沼渣、沼液等。

  風險管控:阻斷土壤污染影響我們的生活

  “土壤污染以后,真正去治理修復是非常難的,投入的成本巨大。從國際經驗來看,污染預防可能只要花一塊錢,風險管控可能要花十塊錢,在末端去治理的時候要花一百塊錢。”環保部土壤環境管理司司長邱啟文說,堅持預防為主,最重要的就是實行風險管控。

  風險管控正是此次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堅持的一條原則,這也是“土十條”的要求之一。

  邱啟文說,土壤污染防治的核心是管控風險,要關注怎么切斷暴露途徑。他打比方說,切斷暴露途徑的道理和大家涂抹防曬霜防止紫外線損害是一樣的,即一旦阻斷隔絕暴露途徑,人接觸不到污染土壤,風險也就防控住了。

  草案對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風險管控措施分別做出了規定。

  如對安全利用類耕地的風險管控措施包括進行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而對于污染更為嚴重的嚴格管控類農用地,要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列入禁止生產區的農用地要采取輪作休耕、退耕還林還草、禁牧休牧等措施。

  眼下,城市里面可開發利用的土地資源越來越緊張,一些地方正在把原有的工礦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但這些土地是否安全,能不能開發利用?

  邱啟文說,對于建設用地來說,應采取有效的隔離阻斷措施,切斷土壤污染對人居環境的影響。

  對建設用地,草案規定,列入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污染地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其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用地。

  污染擔責:誰污染,誰治理

  預防、管控,都是為了治病于未萌。而受污染的土壤,就像已經生病的人。但病人并不是完全“沒救”了,還可以通過修復降低風險或危害,恢復成健康、可利用的土地。只是這一般需要大量的資金和較長的時間。誰負責給“生病”的土壤治病?國家對土壤污染防治資金有哪些安排?

  “土十條”提出,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

  邱啟文說,在土壤污染整治方面,并不主張盲目地“大治理、大修復”,而是重點針對擬開發建設居住、商業、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項目的污染地塊,有序開展治理和修復。這個思路汲取了國外幾十年土壤治理修復的經驗和教訓。

  在這一原則下,草案提出,不論是農用地還是建設用地,確實需要修復的,要由土壤污染責任人負責修復。農用地的土壤修復,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承擔修復責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代為修復,但由此產生的費用,是有權向土壤污染責任人進行追償的。

  對建設用地的土壤修復,草案做了更加細致的規定,如要委托環境監理機構進行環境監理、完工后要另行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效果評估等。

  草案專門提出了土壤污染防治經濟措施,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土壤污染狀況普查、風險評估、治理修復等,以及對涉及土壤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支出等。國家將設立中央和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并鼓勵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投放、對相關企業給予稅收優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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