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經研究決定,國家標準委決定對《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鑄造工業大氣污染排放標準》、《農藥工業大氣污染排放標準》、《農藥工業水污染排放標準》、《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5項擬立項強制性國家標準項目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19年9月27日,有意向的專家學者可在規定時間內積極參與上述標準的修訂與完善,共同攜手捍衛我國的環境保護事業。
《鑄造工業大氣污染排放標準》規定了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現有鑄造企業或鑄造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鑄造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農藥工業大氣污染排放標準》規定了農藥工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該標準適用于現有農藥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農藥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同時也適用于供農藥生產的農藥中間體企業及其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規定了危險廢物的鑒別程序和鑒別規則,適用于任何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危險特性鑒別。值得注意的是,本標準同樣適用于液態廢物的鑒別,但不適用于排入水體的廢水的鑒別,不適用于放射性廢物鑒別。
《農藥工業水污染排放標準》規定了農藥企業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現有農藥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農藥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規定了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選址、建設、運行管理、監測和關閉退出等過程的污染控制要求,規定了貯存容器、事故應急、實施與監督等內容。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危險廢物(尾礦除外)貯存設施的設計、環境影響評價、竣工驗收、運行及關閉退出過程中的污染控制與監督管理。 易燃易爆、廢棄劇毒化學品等危險廢物的貯存除執行本標準規定的污染控制要求外,還應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
相信,有了上述五項擬立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工業污水、廢氣的排放將更加嚴格,我國的環境保護事業能取得新的進展。